关于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照南充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西充县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2年西充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征基数
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为14798元,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为5055元。
二、征收标准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88788元118384元,农村居民30330元40440元。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44394元59192元,农村居民15165元20220元;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133182元147980元,农村居民45495元50550元。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14798元,农村居民5055元;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城镇居民29596元,农村居民10110元。
5.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以往年度违法生育但未作处理的,按处理年度标准执行。
7.违法生育的双方,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执行。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另按《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9.此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执行标准(西府办发〔2011〕47号文件规定标准)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
县政府将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目标考核,各乡镇和部门必须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一要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生育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全面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二要严格政策,依法征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收费标准,向当事人出具专用票据,将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额上缴县财政金库,严禁发生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不法行为。三要讲究方法,过细工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深入过细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情绪疏导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文明、依法征收,切忌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鲁莽行事,激化矛盾,造成事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 印
(共印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