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阆中市烟草专卖局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之规定,经审核,阆中市烟草专卖局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主体资格,现将其纳入阆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阆中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