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七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协作机制
近日,笔者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安监局获悉,营山县检察院、安监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正式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协作机制。同时,该县还明确了“七项制度”,以完善该机制。
此举旨在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反腐败协作机制,将“两法衔接”工作率先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到实处。据营山县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介绍,该机制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职权的司法监督,不仅能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且能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监督管理、执法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项制度”速览
【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营山县检察院与安监局加强联系,分工合作,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共同研究防范职务犯罪措施。
【信息联络报备制度】
营山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每月底通过营山县党政网(或“两法衔接”信息交换平台)向县检察院报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将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向县检察院备案,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确定1名联络员通过营山县党政网向县检察院报备重大安全隐患项目情况表,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其纳入信息库管理,逐个登记备查。
【事故通报及协作调查制度】
营山县安监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通知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于涉嫌犯罪的,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或侦监科及时派员开展现场勘查、鉴定、引导侦查等工作;县安监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县检察院组织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背后职务犯罪时,邀请县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对事故接报后不报、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两法衔接”制度】
营山县安监部门确定专人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录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并纳入目标考评督查范畴。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互通情况,对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案件移送要求,及时向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移送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事故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构成犯罪的,县检察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案四查”制度】
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坚持做到“一案四查”,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渎职责任及纪律责任同查。营山县安监部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启动行政调查或认为可能有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及时通知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检察院认为该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按“两个责任”规定追责、问责。县检察院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或者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
【说情干扰登记制度】
在组织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执法办案过程中,营山县安全监管部门对请吃、送礼、说情等干扰执法办案的,做好详细登记,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反馈、通报有关情况,防止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新闻发布制度】
营山县检察院和安全监管部门协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搞好新闻发布。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