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保100元享成人300元待遇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获悉,目前市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已开始办理2015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这一制度将有效减轻患病学生的家庭负担。
据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及特殊群体[低保、重度残疾(一至二级) ],个人缴费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60元。享受成年居民个人缴费300元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群体需先行缴纳年缴费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和残联部门确认个人特殊群体身份后,按规定给予补助。保险享受待遇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学生所享受的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慢性病门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甲类门诊慢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
普通门诊: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其他基层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每次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17万元。
学生可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自2015年始,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并统一收费、统一标准及统一报销待遇。
(记者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