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办理补缴保险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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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劳动保障局办理补缴保险 | ||
内容 | 前几天,劳动保障局发通知,城镇户口未缴纳保险的可以补缴。条件是城镇、在县城居住、单位证明等,我已均办理完毕,但是去交表时,又让芦湖社区开常住户口证明(已开常住人口证明),可是芦湖社区不给开,理由是是不是常住户口,我们不知道,我只知道在我们辖区常住。其实一想也是这么回事?试问劳动局领导,你们的目的何在?为什么原先可以,现在不可以? | ||
*** | 无***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GQ000****4927 | 提交时间 | 2012-06-06 11:06:07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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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县人社局答复:根据淄劳社发【2011】119号文件规定,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后放宽至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户口性质的认定,应提供2010年底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相关证明资料。 | ||
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2-06-11 09:02 |
附 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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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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