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建立 “吃空饷”治理长效机制,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七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病事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借病事假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及相关待遇。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未制定事假管理制度的单位,擅自批准事假的,视为单位和个人“吃空饷”。
二是严格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对迟到、早退、脱岗等考勤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对经批准请病假、事假和外出学习培训、帮助工作等人员,单位要根据其不在岗时间、原因、批准的期限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联系,防止出现管理失控现象。
三是完善脱产学习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学习培训须经单位批准同意。脱产学习培训超过3个月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超过6个月的,须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除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统一组织培训及单位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外,因工作需要单位批准同意参加其他脱产学习项目的,必须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所在单位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对违反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是完善借用人员管理制度。除各级党委、政府为组织重大工作项目,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抽调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帮助工作等名义擅自向其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等基本材料,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后若确需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借用期满,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原单位上班;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五是规范年度考核工作。将年度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奖励等紧密挂钩。对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是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对新招录(聘)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岗)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录(聘)用。
七是严格落实退休管理制度。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应提前1个月研究安排相关事宜,在其到龄退休当月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而未办退休手续的人员,应从其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待遇;对继续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的,按“吃空饷”问题治理有关要求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