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二十九)整改工作公示
问题编号:二十九
反馈问题:山东省燃煤消费总量大,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占比高,电解铝等产能规模持续增长,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长期居高不下,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整改目标:按照《淄川区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
年)》,2018 年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422 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 411 万吨以内。
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淄川区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2017—2020 年)》,落实全区煤炭总量控制工作。
(一)强化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严控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严把化工行业准入,严守工作程序,严格项目立项。
(二)调整产业结构。健全完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
标准,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瞄准顶层设计,深入研究国家省市政策,以“高、新、轻、绿”为方向,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持续加强高端产业培育,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产业高端化推动发展绿色化。
(三)大力优化能源结构。设定禁煤区,扩大外电入淄规模,
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煤炭综合整治。全力推进电力
行业燃煤小机组整合,压减重点煤炭消费污染大户,实施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加大电力行业煤炭压减力度,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1台小机组任务,对保留的机组加快技术改造步伐。
(五)严格落实《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对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管理政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施深度治理或转型升级。严格实行区域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控制。
(六)强化节能监督监察。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节能
监察力度,增加监察频次,落实惩罚措施,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先意识;在水泥等行业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对超出能耗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通过节能监察倒逼用能单位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配电变压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推动用能单位能效提升。
(七)强化节能基础管理。推动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提升节
能基础管理水平,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严格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考核,压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做好能源宏观分析和战略规划;建设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在化工、水泥等行业遴选能效“领跑者”,树立节能标杆,开展对标达标;开展能源审计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帮助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八)全面推进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治理结果的信息公开。
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已完成。
1、根据市通报,2017 年全社会煤炭消费量347.39同比削减107.37万吨,2018年淄川区全社会煤炭消费量298.47万吨,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区的目标任务。
2、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对新上项目严格把控。目前我区未审批过“两高”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3、培育壮大“四强”产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施传统产业技改工程,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
4、做好淘汰落后装备工作。出台了《淄川区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川政办发〔2019〕4号),纳入整治提升的68家铸造企业已全部更换合格的熔炼设备,目前正在组织工信、生态环境、安全、税务、社保相关部门对铸造企业整治提升工作进行专项验收。
5、做好化工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我区严格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有关工作要求,全区列入关闭退出的45家化工生产企业已全部关停,协调区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45家企业关闭退出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已上报关闭退出验收报告,并通过了市级抽查复核,全部达到省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标准。
6、大力发展新能源。我区目前发展分布式光伏企业7个,集中式光伏发电站企业3个,风力发电企业3个,再生能源企业2个,为绿能垃圾电厂1个,源怡生物质电厂1个。扩大外电入淄规模。
7、按照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川政办字〔2019〕62号)规定,淄川区加强散煤治理扩大了禁煤区范围。按照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煤炭清洁利用联合督导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由发改、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排查治理范围内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行为进行督查。
8、按照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政办字〔2018〕108号)、《关于印发淄川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政办字〔2019〕48号),完成2018年、2019年淄川区冬季清洁取暖工程任务。
9、按规定完成淄川区鲁维制药有限公司、淄博金阳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岭子热电有限公司、鲁中水泥有限公司4台小机组关停工作。
10、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出台《淄川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川办发〔2017〕101号)、《2018年度全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川办发〔2018〕22号),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倒逼高耗能行业实行深度治理或者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11、对水泥等重点行业进行节能监察
12、强化节能基础管理
1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出台《淄川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川环发〔2018〕123号),对52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逐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综合措施。定期开展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
对公示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联系电话:2927013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