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关于对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平政字〔2018〕7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羲和雅居(阁老贡酒厂片区东片区)以西、榆山路以东、羲和雅居大门以北、白庄居以南闭合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50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向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
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该区域人居环境,拟对济南阁老贡酒厂片区(西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是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羲和雅居(阁老贡酒厂片区东片区)以西、榆山路以东、羲和雅居大门以北、白庄居以南闭合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232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预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四)征收评估机构(预评估):济南信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非住宅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具体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政策、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拆除规定予以拆除。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50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起算。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及结算方式
(一)住宅安置房。位于羲和雅居(阁老贡酒厂片区东片区)以西、榆山路以东、羲和雅居大门以北、白庄居以南,实行就地安置。
(二)非住宅安置房。位于羲和雅居(阁老贡酒厂片区东片区)以西、榆山路以东、羲和雅居大门以北、白庄居以南,实行就地安置。
(三)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评估,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六、过渡方式、搬迁费相关费用及奖励标准
(一)过渡方式及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内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
(二)搬迁费相关费用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1.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非住宅房屋20元/㎡。
2.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
(三)奖励标准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奖励30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
的奖励,具体奖励幅度,按照早搬多奖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3.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签约后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等有违反补偿协议约定的行为,不享受本奖励。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领取补偿费用后,应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如因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政策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