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土地储备工作有了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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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8日发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济政发[2021]6号),该办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日。该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相关区土地储备实施工作,莱芜区土地储备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可参照执行《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也可另行制定办法。
4月9日,莱芜区自然资源局参加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的《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政策培训会,会议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编辑: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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