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专报22期阳光采购系列报道之五――还政府采购领域一方净土――剖析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对策
第22期
三水区财政局编 2007年5月15日
阳光采购系列报道之五
还政府采购领域一方“净土”
――剖析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对策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政府采购领域不受污染的基本保证,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也明显减少。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领域是一片“净土”,但深入到政府采购各个具体环节,不能否认仍存在不少贿赂行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都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焦点,因此,有必要把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及其危害性在“阳光采购工程”中曝光,并制定“良方妙药”将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毒瘤”彻底根除。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因和形式
站在管理角度分析,产生商业贿赂的成因和形式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人员存在老好人思想,一是怕得罪人,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自己留条后路;有的还存在依赖思想,认为委托了代理机构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不到场监标,导致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不到位。
(二)监管制度不够健全。政府采购的某些具体环节还是存在漏洞,例如,由于条件所限未能建立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实时监控制度,使一些过失或者不当行为不能及时给予纠正;未能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年审制度,不能对评审专家作出有效评价,对一些专业性不够强、业务能力低、思想素质差的评审专家不能及时更换淘汰等。与此同时,个别政府采构执行机构人员“监守自盗”,收受供应商好处后,在评审过程“睁一眼闭一眼”,暗中“放水”,甚至对评审专家作出诱导或暗示,或者事先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价格、采购要求等事项,如原广州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春禄就是这样“阴沟里船”。制度的不健全,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评审专家工作责任心不强。政府采购评审环节是确定政府采购中标的关键环节,评审专家起着决定作用。个别评审专家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经不起金钱等利益的诱惑,让资质差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甚至在评审中打“印象分”、“人情分”,甘当不法供应商的“代言人”和“作茧者”。
(四)供应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后果。某些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是块大“蛋糕”,想方设法大捞一笔。在明知价格、质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方面竞争力不强,中标机会不大的情况下,不择手段,违法贿赂监管人员、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以便接受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标书,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这些不健康的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性。
二、政府采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
政府采购的领域中商业贿赂严重践踏《政府采购法》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让其蔓延,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一)造成供应商之间、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秩序将会陷入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循环。
(二)难以发挥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政府采购资源配置的优势,削弱政府采购效益。
(三)容易使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令采购单位和用户蒙受损失,还使产品价格虚升,增加消费者负担。
(四)使一部份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致富,加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五)容易滋生犯罪行为,导致官商勾结,“暗箱操作”,并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妨碍社会公平和法律公正,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受贿赂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社会公信力和凝聚力。
总而言之,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严重危害党和政府的廉政建设,因此,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当前财政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
在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危害性曝光的同时,我们要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良策,防止和遇制商业贿赂的蔓延。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通过正反面典型教育,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项培训工作,巩固和提升法制意识。
(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形式,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坚决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机制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着力解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围绕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刚性和透明度。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事务公开、透明,在政府采购的需求、方法、标准、过程、结果记录、纠纷处理等全过程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体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
(五)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制度、评审专家年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建立“两个竞争、一个制约”机制(省财政厅刘昆厅长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要鼓励和培养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要让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形成有效制约”)。
(六)尽快推行政府电子采购制度,减少人手操控环节,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
(七)政府机关监管人员必须向制度型结合服务型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变以往“老爷”式“卡、拿、等、要”的陋习,树正风,讲正气,争当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等。
只有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工作高度重视,各项管理工作长抓不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的措施,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才能还政府采购领域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