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范本见***。
一、适用范围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1.总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3.业务操作规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5.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经营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县级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7.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8.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站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
1.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证书。
2.业务操作规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拟招聘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身份证、专业证书。
5.经营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6.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依法通过站级验收并取得相应证书。
7.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依法取得身份证。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告知书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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