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南京市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护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领导、组织、落实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程序;指导各街道(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二)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指挥平台。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职能是:负责组织落实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区级专家顾问组。负责组织起草、修订《浦口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区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街道(场)对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街道(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在我区发生三级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疫情范围包括南京市在内的一级疫情时,由***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
二、 疫情预警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规定程序认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区动物防疫部门发现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报至市动物防疫部门。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级专家组现场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动物防疫部门将病料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四、 疫情分级
根据疫点数和发病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一、二、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南京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区县以上发生疫情的;
2、在南京市内有3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者市内疫点数在10个以上;
3、在南京市和其他2个省市呈多发态势疫情的;
4、在1个以上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南京市和1个邻近市发生疫情的;
2、在南京市和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在南京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只要发生疫情的,均为三级疫情。
五、控制措施
一旦在我区发现疫情,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诊断。对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区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再由市指挥部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并由省指挥部指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和采样送检,如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二)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进行封存、消毒、销毁。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疑似病例确认后,区农业局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对禽类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四)封锁、扑杀。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2、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进出和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检查、消毒工作。
(五)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区农业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八)善后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后期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加强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恢复养禽业生产。
六、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局: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动物疫情;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防控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区卫计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相关监管部门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区交通局: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拟定外堵交通设卡方案。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对疫情预警预报、防治技术的研究。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监督、指导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外的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打击;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区和街道(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
(二)资金保障。区和街道(场)按照各级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区级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区畜牧兽医站实验室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区范围内禽流感疫情的检测监控。
(四)人员保障。区、街道(场)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商贸、卫计、监察等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必要时,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区指挥部。
(六)培训和现场模拟演练。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每年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
在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区、街道(场)两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各级财政应给予专项支持,确保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各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
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居)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同场(村、居)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
九、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场)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制定实施细则。
(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场)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五)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六)本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