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浦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3〕75 号
关于调整浦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政府令265号)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于2014年1月起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3〕171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调整为9%,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额的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调整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以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调整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
区社保中心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业务流程。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