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顺利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家、省、市、区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农业供水状况和管理的基本特点,现将《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横溪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江宁区横溪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
用水精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结合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境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的建立应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原则上,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四条 需满足供水可计量的要求,实行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现以农业节水促进用水效率的提高,以用水效率的提高达到不增加农民用水负担的目标。
第五条 应实行计量收费,所执行的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全成本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差额、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与用水户实际承担水价的差额实行“精准补贴”。
第六条 为提高农业水价补贴精准性,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列入财政支出的成本监审范畴,由成本监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提出具体补贴标准。
第七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街道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从事灌溉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户。
(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第九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标准:
(一)对于从事灌溉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在初期实行全额补贴,即按照改革前后水价的差额进行补贴,实际上不提高改革前的水价支出标准。
(二)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补贴标准是其运行维护成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的实际水价支出的差额。
第十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
(一)对于从事灌溉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用水农户,在农业灌溉用水周期结束后,在水费计收过程中直接扣减,以实现补贴的发放。
(二)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参考《南京市江宁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订)》中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经费相关办法,若实际收取的水费难以满足其管理范围内工程和组织的正常运行,应进行补贴以维持其正常运转,补贴的标准为其运行维护成本的缺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