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溪街道工作人员借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工作人员管理,促进全街工作人员队伍有序、合理流动,根据实际,现就工作人员借调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借调条件
工作人员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工作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借用等)到其他单位(含临时机构)工作,借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
(二)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因街道专项工作设立工作专班(含临时机构),暂时未配备专门力量的。
(四)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借调的。
二、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不得超过3个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单独发文明确的借调除外);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工作人员借调流程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不得超过两个借调期。
三、审批程序
1、确因工作需要,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单位,向街道党工委提交请示,说明单位现有在职人数、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并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借调人数、借调时间等,请示需报借用人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
2、街道组织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借调单位与借出单位进行协商;
3、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横溪街道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备案;
4、借调工作人员的借调期限不超过3个月,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借调不得超过两个借调期。
四、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的工作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由借出单位承担、发放。
2、借调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日常管理,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单位为主,借调单位应对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借调工作纪律
1、借调工作由党工委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由组织办负责实施。未经党工委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借调。
2、借调人员借调期满,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不得继续留用。
3、凡违反本通知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一律清退,并由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4、本规定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组织办承担。
5、本规定自2019年6月起执行。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横溪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