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精神,全面落实***、***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省、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等方式,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责任部门: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应急局、卫健局、营商局)
(二)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三个有”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部门:卫健局、商务局、工信局、建设局)
(三)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审批服务。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部门:发改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四)落实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指导和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局、人社局)
(五)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线上方式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部门: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金融局)
(六)加大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全区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责任部门:项目单位、招标办)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七)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省政府缓缴社会保险费、援企稳岗政策、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等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指导、支持工作。(责任部门:人社局、税务局)
(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部门:项目单位、财政局)
四、降低运营成本
(九)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部门: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十)加强对疫情防治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针对在省市科技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专项项目中立项的企业,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
(十一)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部门:公安分局、农办、交通执法大队)
(十二)积极解决企业诉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部门:司法局、营商局)
本政策措施所指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