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发(2007)168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江宁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宁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主要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区(村)党组织书记、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有财经审批权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三年要开展任期审计;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镇(街)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年初下达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项目计划,镇(街)审计所依法实施审计。年初镇(街)审计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审计所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所依法实施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所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所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主要负责人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所。
第十条 审计所实施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主要负责人任职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审查社区(村)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点是账目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严格管理、保值增值;围绕促进党和政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检查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重点是国土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土保持资金等是否合理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围绕社区(村)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检查主要负责人本人的廉政情况,是否制定了各项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是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所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纠正的,提出处理、纠正的建议,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由镇(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所监督执行;同时对主要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组织、纪检部门,同时报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镇(街)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所提交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提拔、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所按照本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镇(街)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各镇(街)审计所在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上报审计统计台账。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下级审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单项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经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授权,区审计局可直接开展对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对镇(街)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