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办法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更好地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办理审批业务的具体时间,应约审批部门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形式。
第二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公开特服电话,开通网上预约通道,确保预约服务落到实处。
第三条申请人可到综合服务窗口或相应审批部门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综合服务窗口或相应审批部门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并提供联络方式。
(二)综合服务窗口或相应审批部门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四条申请人可拨打服务中心特服务电话24263960、23786600进行电话预约。其程序为:
(一)通过电话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审批项目、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后,综合服务窗口与相应审批部门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可登陆互网,通过“网上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约。其办事程序为:
(一)申请人登陆互联网,在“网上服务中心”选取所预约事项填写必要信息后,进行网上提交。
(二)审批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申请后,对预约时间和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预约服务确认单》。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六条涉及到多个审批部门的重大审批项目,申请人直接向服务中心综合科提出预约服务申请,服务中心综合科根据分级协调的原则,预约召开联席会议。
第七条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预约提供服务的,应约审批部门应提前8小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若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场,且无电话说明情况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九条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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