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康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编制原则
1.6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汛抗旱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康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各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防汛抗旱预案体系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县管中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应急预案、城防总预案、抗旱应急预案、生态抗旱应急预案及县管重点病险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县管重点在建工程应急度汛方案、河道度汛预案等;风险图主要包括相应的河流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城市防洪风险图、干旱风险图等。
1.5编制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2)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3)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
(4)坚持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管控能力,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5)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补短板、统筹抵御水旱灾害。
(6)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7)抗旱用水以我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8)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9)认真分析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一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0)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水库、大中型河流、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城市不进水、不长时间大面积受淹,不死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要奋力抢险,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全力保障城乡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设立前线临时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康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沈阳市水文局康平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康平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经营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铁煤集团驻康煤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主管领导兼任。
2.1.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和大中型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3专家库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县级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开展相关抢险案例整编,推进水旱灾害险情等级划分及抢险技术研究,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避险转移方案等,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抗旱救灾提供技术支撑。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也要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为开展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灾情发生后要迅速深入前线,科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2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
2.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及沈阳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河流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相关水旱灾害的日常防治,组织指导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总体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和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危化品等)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水务工程行业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东关街道城区段防洪应急预案、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农田排涝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防灾联合调度系统建设、洪水风险图编制与运用、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城区排水行政管理及全区排水设施、管网的维护和指挥调度工作;加强水务工程检查,掌握工程防洪能力,开展防洪调度演练,强化工程联合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汛抗旱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县委网信办和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宣传报道。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建县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突击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城乡内涝汛情严重时,根据灾情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对积水严重路段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县级抗旱应急预案。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及重大防汛抗旱项目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协调洪旱灾害发生期间重要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物资的工业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协调保障全县电力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承担所属公路、桥涵、排水基础设施汛期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所属公路、桥涵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制订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殊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师生饮用水安全工作。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水旱灾害的监督管理。
县统计局:负责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协助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水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的防汛协调与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安全措施,重点做好深基坑、边坡以及塔吊、脚手架基础、市政工程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负责全县危房的防汛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区做好受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地下人防设施防汛安全;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及市政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改造、维修养护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项目建设的防汛安全;负责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及配合全县排水防涝协调联动工作,确保汛期城区内涝积水有效排除;负责组织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人防设施防汛安全。
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负责市政设施(供水、排水设施除外)、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各街道对城区规划县内影响城区防汛排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整治。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拟定康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实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水、土壤墒情等气象监测信息;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滚动制作重大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人武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信息。干旱期间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预测、土壤墒情和卫星遥感监测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沈阳市水文局康平分局:负责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水行政部门提供墒情、降水、河道水位流量、水库蓄水量及水位等实时水情信息、预报水情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相关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干旱地区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县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抗灾用电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康平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在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全力保障全县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抗灾用水供应;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县级抗旱应急预案。
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全县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汛抢险准备,确保燃气设施防汛安全。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经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在防汛抗旱期间,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后指导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理赔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主管行业领域水旱灾害日常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汛抗旱检查、隐患整改及相关演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3防汛区域联防指挥部职责
防汛区域联防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按区域联防管理职责,组织和指挥联防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2.2.4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2.2.5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在各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联合应急、水利、水文、农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洪涝、干旱、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气象指标并进行评估,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康平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相关信息。
(2)县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应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3)县自然资源局应掌握雨水情变化、骨干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农业农村局应掌握事发地农田基础灌溉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同时组织核实灾情,按照国家制定的报旱制度及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完善与气象、水文部门共享协助机制,强化水旱预报联合会商,自然资源局(洪水、干旱等预警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城市排水排涝)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经会商研判后,适时发布洪水、干旱城市防汛预警信息。有效组织协调全社会开展防灾避险工作。报送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5)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城市出现内涝积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预报和监测频次,及时向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预测及测验结果;自然资源局要在30分钟内将雨情、水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街道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的乡镇、街道应在每日7时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型河流干流及中型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河流堤防在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已采取的临时措施、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各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大坝明显位置设立告知牌,公示水库“三个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水库蓄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三个责任人(即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巡查值守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险情及处置情况;当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拦河闸坝信息。汛期,拦河闸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面积、受灾人口数量、转移人口数量、城市内涝积水,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地下空间、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初步情况汇总后1.5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自然资源局应掌握雨水情变化、骨干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农业农村局应掌握事发地农田基础灌溉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同时组织核实灾情,按照国家制定的报旱制度及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公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防灾减灾日、水法宣传周等契机,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活动。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细化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非工程措施体系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城市排水设施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建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修复任务,对抗旱工程、抗旱设施、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城乡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重点险工险段、城市易积水点位等防汛重点部位需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应急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行业检查、分级检查为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督查、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队伍、监测、通讯等内容,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河道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自然资源局预警提供依据。同时,***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渍涝灾害预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降雨预报和水情预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农田排涝相关准备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辖区渍涝灾害预警发布及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段,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巡视。每个山洪灾害易发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2.6干旱灾害预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河流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编制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农田排涝应急预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编制县级抗旱应急预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均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⑶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每年汛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县政府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有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监督指导本行业预案、方案编制工作。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级别按照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大型河流(辽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中型河流(秀水河)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大型河流(辽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中型河流(秀水河)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大型河流(辽河、西辽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中型河流(秀水河)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大型河流(辽河)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中型河流(秀水河)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小型河流(八家子河、东马莲河、西马莲河、公河、李家河、蚂螂河、南小陵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Ⅰ)型水库(张家窑水库、三家子水库、满斗水库、黑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2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预警等级主要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旱情评定指标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干旱缺水情况,将干旱灾害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全县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95%,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80%;
②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且全县农业旱情指数大于等于2.1;
③全县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30%;
④全县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30%。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全县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比小于等于-8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70%;
②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且全县农业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2;
③全县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20%;
④全县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全县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比小于等于-6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50%;
②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且全县农业旱情指数
大于等于0.6;
③全县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5%。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全县或区域内大面积某时段3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比小于等于-40%,且涵盖该时段90天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小于等于-25%;
②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③全县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0%。
3.4.3预警发布
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康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预警发布单位。全县洪水Ⅰ级、Ⅱ级预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洪水Ⅲ级、Ⅳ级预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全县干旱Ⅰ级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干旱Ⅱ级预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干旱Ⅲ级、Ⅳ级预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要适时发布高一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洪水或干旱预警发布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布更高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洪水或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影响人口、救灾工作要求和措施等。
(4)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5)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预警向全县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情或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县发布或只向受灾地区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划分为4个级别。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3)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
(4)我县执行由市水务局制定的大型河流防洪调度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管中、小型河流防洪调度。其他河流及水利、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掌握全县墒情、旱情、灾情,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干旱灾害防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干旱减灾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除涝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
(7)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8)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9)因水旱灾害造成衍生或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Ⅰ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Ⅰ级干旱预警。
4.2.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红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人武部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部署。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政府有关领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在3小时内增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6)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8)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口,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Ⅱ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Ⅱ级干旱预警。
4.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橙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等工作。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7)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口随时转移准备工作,加强巡查防守,及时抢护,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Ⅲ级干旱预警。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黄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险情处置、灾情统计工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督导和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口转移准备工作,组织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工作,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Ⅳ级干旱预警。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蓝色警报。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应急处置,并将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做好对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工作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督导和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辖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做好受威胁区域人口转移准备,落实相应防守措施或抗旱减灾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持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渍涝灾害
(1)当城市出现内涝灾害时,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调度和监督管理,会同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不大面积长时间受淹。
(2)当农田出现渍涝灾害时,县自然资源局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负责山洪灾害的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山洪泥石流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当地人武部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堤防决口、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最大能力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确保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6.6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本预案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组织协调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工作领导,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决策和部署,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监督、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启动全县抗旱Ⅰ级应急响应24小时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及县农业农村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增加值班人员,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积极广泛宣传抗旱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及时有效宣传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最新动态。各旱灾区应结合实际,发动群众采取墙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大力营造抗旱宣传氛围,共同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发布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严重干旱
①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报送旱情、灾情,适时加密。
②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提请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③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时派出专家组、抗旱检查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发动群众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3)中度干旱
①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并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②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组织协调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④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每周2次统计报送旱情、灾情,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4)轻度干旱
①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并落实防旱抗旱减灾措施。
③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会商,部署抗旱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和抗旱检查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分部门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书面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险情排查。属于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研判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同意后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按照权限做好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指挥决策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救灾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中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要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及其他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同配合。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较大及一般险情、灾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险情、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乡镇、街道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要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涉及军队的,由人武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重点汛区、旱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旱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灾情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13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中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要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均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应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租用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县通讯运营企业应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讯运营企业应启动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自然资源局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③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组建本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期间要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③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落实应急抗旱工作职责,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县级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满足群众生活用水时,要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供电保障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监管;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渡口安全管理按照《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在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瓶装水和罐装水补给运输。
5.2.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及道路交通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城区发生内涝积水时,负责交通疏导及临时道路管制。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②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④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县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严重缺水地区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事发地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及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②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存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③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指定仓库储备。
④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下拨。同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县政府确定的严重水旱灾害工程修复、物资设备补充项目资金。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主管行业领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完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雨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提高全县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全县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中小型水库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7)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8)建立健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9)建立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技术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大中型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按照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课程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练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所在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每2-3年举行1次,由县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县物资储备管理应针对当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补齐短板。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县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有1条为辽河(包含西辽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市、县外流域面积)不小于1000~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有1条为秀水河。
小型河流:全县共7条河流:公河、八家子河、东马莲河、西马莲河、李家河、蚂螂河、南小陵河。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100毫米的降雨。
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0-250毫米的降雨。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2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洪水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干旱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干旱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及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及相关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县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警戒水位: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前,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干旱缺水率:需水量减去可供水量的差值占可供水量的比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下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地区、部门防汛抗旱各类应急预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全县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