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69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鞍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规范的通知》(鞍政厅秘发[2018]3号)文件要求,海城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家接待日”工作,并充分结合海城工作实际,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现场指导和处置相关工作,困扰企业的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优化海城营商环境,全面规范我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城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政府与企业顺畅沟通的平台,切实解决企业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制定海城市“企业家接待日”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的市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其它市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的“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本单位指定机构承办。
第三条 “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是市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领导与企业家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新型工作模式。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副市长分别接待企业家。市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市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部门局长(主任)负责。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均应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开展“企业家接待日”的情况,每季度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第二章 “企业家接待日”接待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的接待对象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企业家接待日”的接待对象由各自承办部门提出。
第七条 各级“企业家接待日”接待对象的确定,既应邀请需政府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的企业家,同时还应主动邀请运营良好、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企业家进行座谈,了解企业近期发展状况,倾听企业在推动海城经济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想法和好建议。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收集到本级无力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向市政府督查室提供,在市级“企业家接待日”研究解决。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均应建立企业资料库,全面掌握企业动态,切实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的分工
第十条 市长“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备选方案、正式方案、活动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副市长和副市长“企业家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活动安排、录音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长和副市长接待企业家活动参会部门的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企业诉求提出。
第十三条 市政府“企业家接待日”活动均按市领导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市长和副市长接待企业家活动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接待活动的科室应事先就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进行调研和对接。
第四章 接待活动的流程
第十六条 接待活动总体分为五个环节:
(一)接待待活动时间确定后,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会领导、接待对象和参会部门;
(二)通知相关部门参会;
(三)接待活动准备,包括准备会议座签、通知服务员准备会务服务、会前做好会场布置和签到工作、会中做好记录;
(四)活动结束后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存档;
(五)督办反馈。
第五章 接待活动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接待企业家活动议定事项原则上要即时办理,不能立即落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形成办理意见上报市政府领导,并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推进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企业家接待活动议定事项由本单位指定机构负责督办及反馈。
第六章 接待活动的要求
第十九条 接待活动的会议录音和会议记录、纪要不得私自在自媒体和网络空间发布。
第二十条 参加接待活动的各部门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接待活动的有关人员要将手机放置静音状态,除指定部门负责录音、照相和***的工作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行录音、照相和录像。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及市直机关(中省直单位)职能部门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