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规范工商局从涉企检查到行政复议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对工商局进行依法行政检查,并对该单位的涉企检查、行政复议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一、出台优化投资环境 规范行政执法十项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暂行规定》(试行)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3月23日,出台《鞍山市工商局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项暂行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全系统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规定》以规范执法为着力点,逐条分解明确涉企执法检查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执法权责界定和执法人员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使用、案件司法移送相关规定、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十个方面,严禁粗暴执法、越权执法、过罚不当等情况发生。
重点规范鞍山市工商系统涉企检查行为,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优化投资软环境,鞍山市工商局于3月4日组织召开2016年度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工作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处长参加会议并指导工作。会议总结了以往涉企检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对2016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参会单位都按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4月份,完成201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汇总工作,并且已经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各执法单位和部门按照批准的行政执法计划开展例行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手续报法制部门备案。
二、修订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基准表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实现工商系统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鞍山市局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探索与实践。近几年不少法律、法规、规章作了修、改、废,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制定,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执法实际的需要,修改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势在必行。这种情况下,我局面向所有执法办案单位征集意见,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一是剔除了一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权。二是增加了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补充进裁量标准,填补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空白,并汇总成册,印发了《鞍山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鞍山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基准表中列出了335项行政权力的裁量基准。各执法办案单位按照基准制度和基准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执法。
三、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鞍山市工商局8月11日在全系统转发《鞍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并对贯彻落实该项工作提出几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树立备案意识,明确工作责任,主动接受执法监督。二是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做到应备必备。三是严格按照备案材料和时限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四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过硬,积极配合执法监督。
四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推进法制工商建设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5]70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鞍山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18日印发《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工商建设。《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定组成人员,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三项保障机制:一是聘请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将工商局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二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形成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五、制定印发了《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应诉办法》,
4月,市工商局出台了《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明晰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应诉原则和责任分工,规范了应诉流程,按照“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承办行政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主体责任,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业务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