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5月9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在已实施的老年优待优惠政策基础上,60到69周岁老年人在就医和文化方面享受的优待优惠内容进一步扩大,相关条款还惠及了外地来鞍的老年人。新通过的《办法》不仅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列入条款,还对子女啃老、阻挠老人再婚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据了解,《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出台的文件,征求了26个老龄委成员单位意见,细化量化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优惠优待的有关规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作为市委、市政府把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广大老年人的重大举措,《办法》扩大了对老年人优待优惠的内容,强化了对老年人优待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形成了鞍山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政策体系。
60到69周岁 就医和文化优惠增多
按照规定,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优待证》,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服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及农村五保老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交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半价进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财政支持的,没有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等公益性场所及千山风景区等旅游景点,8折进入玉佛苑旅游景点;可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多项政策 惠及外地来鞍老人
《办法》还特别强调,外地来鞍老年人在鞍山乘坐城市公交车,进入公益性场所及千山风景区、玉佛苑等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厕时,也可以按照年龄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
关注啃老现象 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款
此次原则通过的《办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也写入了条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另外,《办法》非常关注当下较为普遍的子女啃老和阻挠老年人再婚现象,规定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办法》还强调,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藏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