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7年我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已于8月下旬正式开始了,为不影响广大用户按期正常采暖,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户在10月底前办理采暖费补贴认证手续。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根据《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规定,对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住房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由市政府建立的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适当给予补贴。另外,城区内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孀、军转干部和劳动模范等也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 城区内低保户,对其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补贴;低保边缘户,补贴其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一处住房实际发生采暖费的50%;
(2)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为依据,补贴其住房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实际发生采暖费的42.5%。若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离异、丧偶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补贴85%;
(3) 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离休干部遗孀,按照离休干部生前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补贴其一处住房实际发生采暖费的85%;
(4) 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和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无能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从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发给个人并由个人缴纳采暖费;
(5) 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比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政策。
三、认证程序
(一)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证程序
1、低保户必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以及房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房屋所在地供暖单位申领“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以下简称认证单)。
2、房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或者房证持有人与低保证持有人系夫妻关系的,符合补贴条件,可申领认证单。认证单由供暖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证件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3、低保户同居一套住房内的所有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持认证单首先到每个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标明是否发放补贴,补贴金额。然后返回到供暖单位,由供暖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单位补贴”和“专项补贴”栏,并在“供暖单位”栏盖供暖单位公章。
4、低保户持认证单依次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认证。
5、认证单一式四份,区民政局收二份;供暖企业收二份,其中一份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签收后返给低保户本人。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认证程序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必须持退休证、房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供暖单位申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以下简称认证单)。
2、房证、退休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并且退休单位应同“民事裁定书”宣布的破产单位一致,或者房证持有人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系夫妻关系的,符合补贴条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丧偶、离异的,必须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认证单由供暖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证件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并在“供暖单位”栏盖供暖单位公章。
3、夫妻双方均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须分别填写认证单,分别认证。
4、认证单一式三份,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证单经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签收后返给本人一份,供暖企业收二份。区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证单供暖企业收一份,经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签收后返给本人二份,由本人交给区审核盖章部门一份。
(三)其他人群采暖费补贴认证程序
1、市直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补贴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认证、审核。
2、市直困难企业、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的采暖费补贴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认证、审核。
3、市直困难企业、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的采暖费补贴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认证、审核。
市供暖办特别提示:为避开10月份交费高峰,人员拥挤,请广大用户提前交费,也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户提前办理认证手续。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