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办法本残联20113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扶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当年录取或在校就读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高、技校)、特殊教育院校、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或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教育部批准的试点高校所属的教育学院学习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贫困残疾学生。
二、资助条件
(一)本市常住户口;
(二)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父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贫困是指残疾学生本人、残疾人家庭,属于我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范围;
(四)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当年录取的)需有由社区出具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残联审核的家庭困难证明。
三、资助标准、资助形式和资金渠道
(一)资助标准:
1.中专生(含职高、技校):资助金额1000元/人/每学年;
2.大专生:资助金额2000元/人/每学年;
3.本科生:资助金额3000元/人/每学年;
4、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或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教育部批准的试点高校所属的教育学院学习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贫困残疾学生,凭毕业证一次性资助金额2000元/人。
(二)资助形式:
1、符合范围条件的残疾学生,按录取的教育层次给与完成学业的连续性资助。
2、符合范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当年按教育层次资助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学年参照全额标准减半资助。
3、对当年录取的由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经认定、审核后)给予对应教育层次资助标准的一次性资助。
(三)资金渠道: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和县(区)各承担50%的比例。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需提供下列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1.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
2.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残疾人证或父母(一人即可)残疾人证;
5、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证明。
6、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当年录取的)需有由社区出具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困难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填报《本溪市受助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申请表》(表一),一式三份(市、县{区}、本人各存一份)。
(三)申请连续性资助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需在第二学年开学前一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户口本;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残疾人证或父母(一人即可)残疾人证;
4.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证明;
5. 在校就读和在校受助情况的校方有效证明。(凡在校接受资助额【不包括减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对象,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连续性政策)。
(四)县(区)残联对资助对象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材料要认真登记、审核,于每年操作期前报市残联教就部,同时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案。
(五)经市财政、残联审定后,资助金由县、区残联发放给受助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因漏报、误报错过市审核审批的,由县(区)负责解决。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来源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同时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本溪市资助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