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疫防指〔2020〕22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规定的通知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
随着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我市应对境外输入防控压力逐步加大,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营新疫防指办〔2020〕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事宜规定如下:
一、境外入桥人员一律按照《关于优化疫情防控策略相关事宜的通知》(大新疫防指〔2020〕21号)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及等候检测结果期间产生的检测、食宿等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二、境外入桥人员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须进行为期14 天的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集中隔离时间分别计算,其中在2020年3月19日零时前入住我市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的,食宿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在2020年3月19日零时后入住我市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的,食宿费用标准为150元/天。
三、境外入桥人员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营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境外入桥人员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营新疫防指办〔2020〕31号)相关要求处理。即: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由个人承担。
四、境外入桥人员,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干扰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石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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