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经营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再作为企业变更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据此,我们调整了《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65号)***《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现予公布。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18日)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5年11月18日)
工商总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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