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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7日发表  

杨府办发〔2020〕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杨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杨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明确、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推行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区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党的工作与消防事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党委(党工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行业或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加强对消防事业的调查研究,掌握消防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属地主导。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应当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居委会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实施综合监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参照中共杨浦区委办公室、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意见》,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履职监督,推动落实履职报告、签约承诺、工作考核、责任追究、表彰奖励、工作巡查、约谈警示、隐患抄告等机制。区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实施。

(四)依法尽职履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明确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六)强化重点防控。五角场商圈是消防安全重点区域,老旧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厂房仓库、规模性租赁、高等院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管控要求。

(七)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区级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每年一季度前,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排摸一批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点位(区域),并会同区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支队核查确认,对火灾风险较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区域),区政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定期研究推进火灾隐患整改,着力防范消防安全重大风险。

(八)加强周期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控制不力的,由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要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区政府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结合季节性火灾防控要求、行业性火灾风险特点、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原则上,每年对街道办事处至少开展1次全面督导;2年内,分批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履职情况开展1次专项督导。

(九)强化考核运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区安委办和区考核办每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区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及年度消防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细化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完成和考核情况,同步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区委组织部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将消防工作履职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区相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推优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十)实施分级调查。分级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政府调查处理应遵照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生产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一般委托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案情简单的,可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独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区政府批复。

(十一)完善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将需要问责追究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区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置:一是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中存在履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所规定工作职责不到位的;二是阻挠、干涉、妨碍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或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是对发生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是对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五是对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六是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十二)建立信用体系。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或本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

三、各街道消防工作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承担初起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三)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综合管理范围,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组织力量对辖区建筑楼宇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滚动排查,掌握辖区各类社会单位底数;定期梳理辖区产业调整和经营业态变化情况,分析研判社会经济、人口发展趋势,提出可能影响区域消防安全形势的风险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对策,牵头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六)保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本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区政府各部委办局消防安全职责

(一)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1.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2.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4.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6.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7.推动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区政府各部委办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分工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对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2.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3.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商务领域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4.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托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区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5.区科委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慧城市”、“一网统管”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6.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本市工作意见开展防火工作,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门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7.区民政局负责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8.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9.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11.区规划资源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消防建设规划用地。

1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核与辐射企业履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13.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协助配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开展区域内有关道路运输、交通设施等行业包含消防在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协助市交通执法部门、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区交通行业应急处置、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联系城区供水、排水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

14.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注册在本区的旅行社和宾馆、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宾馆、旅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16.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区军休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

17.区应急局负责严格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负责依法加强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消防领域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9.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国资委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国资系统企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并解决区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区属企业集团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20.区体育局负责加强对体育类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1.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护绿防火工作。依法对园林、市容绿化、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和景观灯光设施相关责任方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由其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实施指导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23.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24.区民防办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空间成员单位,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5.区金融办负责配合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支队、上海银保监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2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区级媒体及相关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7.区民族宗教办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8.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将公共区域单位场所内可巡查发现的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并协调、监督相关消防执法和管理机构牵头及时予以处置。

29.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牵头火灾延伸调查;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0.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居民区相关主体消防安全职责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单位共同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保障经费落地。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连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十)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十一)对外出租的建筑或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方和承租方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疏散体系应始终保持完好有效,明确禁止“三合一”违规住宿行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明确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行为。

(十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共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疏散演练。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1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统一连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在线监管范围,统筹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效能。

(九)自行或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共同职责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1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1次演练。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消防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实时在线评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同一建筑物的管理职责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约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六、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职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七、其他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

 

居民区相关主体消防安全职责

 

各居民区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居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居委会职责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居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助街道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七)因地制宜推进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协助街道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居委会,应利用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借助社区局域网开设消防宣传专栏。

(九)对辖区内居住人口中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

(十)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街道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委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三、居住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发现损坏的,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业委会、居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在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1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委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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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2:33:3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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