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依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杨浦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杨浦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杨浦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二)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分别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1、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监察指令书应当写明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存在的其他安全问题等。
2、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进行处罚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3、街道、镇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街道、镇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对责令改正的内容,到期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报
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受区政府委托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区监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以及总工会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较大、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安监局配合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①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②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②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③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④工会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⑤检察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和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3、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处理
区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之内审查批复。区安监局按照区政府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形成事故案卷,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区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报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图纸,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相关物证、人证材料,病史记录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单位营业执照,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经济合同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单位有关代理人员委托书,有关事故责任人处分决定和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报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
(三)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
写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报请局领导审批。
(四)事前告知
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以下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五)听证告知
作出下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结案。
四、听证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区安监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五、纠错程序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一)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
1、执法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中存在错误的具体内容;
2、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3、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4、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
1、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当事人陈述笔录;
2、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陈述笔录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可能成立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3、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错误;
4、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5、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
1、经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