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杨民发〔2008〕27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
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本区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安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沪民救发[2007]61号)精神,结合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推进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成为民政部门“为民服务”的有效载体,成为党和政府“为民解困”的窗口单位,使各项救助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街镇救助工作规程和落实情况
遵循“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救助工作规程,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统计、计算机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的办事程序,对各项救助工作环节实行程序化管理。坚持社会救助定期复审制度、入户调查制度、“会审”制度、张榜公示制度。
(二)街镇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按超过辖区居民人数万分之一的配比数和社会救助流程化操作要求配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分工,落实岗位责任,通过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等责任制度,做到岗位明确、流程明确、职责明确,确保救助工作正常运行。街镇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和思想教育;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每年适当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对区财政给予人员经费补贴的,街镇相应配套。
(三)街镇救助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情况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核心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精神,救助信息系统按照受理、调查、审批流程化分权限操作。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救助工作信息,做到与工作流程同步、与档案材料一致。救助档案管理规范,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街镇救助资金管理情况
(一)社会化发放情况。街镇社会救助项目(包括重残无业补助、实物补助、低保家庭低保金及其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支内回沪各类补助等)社会化发放达到98%,农婚知青补助全部通过邮局发放。
(二)现金发放情况。对因人户分离、临时补助、医疗救助等需现金发放的救助资金,有条件的街镇由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街镇救助机构集中发放救助金,由街道救助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发放的,在同级财务部门指导下按财务规范进行发放,并做好现金发放和签收工作,确保救助款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款人手中,在规定的发放日期内未发放款项于发放当日退回街镇财务部门入帐。对未发放款项按规定退回拨款部门入账。
(三)发放清单情况。街镇救助机构每月都要依据救助台帐制作当月救助手工报表,该表经各居委会救助协理员核对及救助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与当月救助信息系统发放清单核对无无误,有关责任人履行签字手续后,该救助手工报表和救助信息系统发放清单作为统计汇总和资金划拨的原始凭证,所有发放清单(包括社会化发放)必须由困难对象直接签收后,提交街镇财审部门。
另外,街镇的慈善救助资金(包括慈善助困、助学、援助、综合帮扶)及定向捐款专帐管理、发放签收等严格按照财务规范操作。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街道、镇要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制定本街道、镇社会救助专项检查的工作计划,围绕重点,认真自查,并在3月31日-4月11日完成自查工作。
(二)自查报告。
各街道(镇)在自查工作结束后,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围绕四项检查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方案,并4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自查书面材料:
1、社会救助自查报告;
2、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及岗位自查表(附表一);
3、2007年度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表(附表二);
4、2007年度慈善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三);
5、2007年度综合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四);
6、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书;
7、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权限表(附表五);
8、街镇财审部门自查情况(附表六)。
(三)检查。
区民政局会同区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组成社会救助专项检查组,根据自查情况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对各街道(镇)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救助信息,与档案进行比对、与财务发放清单进行比对,对街道(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以“工作建议书”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专项检查的总结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根据专项检查的情况,对全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本区街道(镇)社会救助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杨浦区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