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支)青子女回沪就读入户
办理知(支)青子女回沪就读入户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人:李惠娣
办事依据: 1、《关于解决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动访发(89)23号文)。 2、《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访发(89)24号文)。 受理范围:“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包括经知青部门同意去外省、区投亲插队的)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61年以后去新疆农垦系统工作的上海支青。 受理条件:每户知(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知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未婚、末就业的子女来沪,人沪时必须有知(支)青在沪的亲属做知(支)育子女的“监护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由在沪亲戚、朋友等做子女的“监护人”,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时必须递交: 1、外省区知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证(如两个子女无独生证的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子女情况); 2、上海监护人的户口簿; 3、知(支)青本人申请(内容:原住何地、何时下乡、何年与何地人结婚、子女情况、有谁做回沪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地址); 4、回沪子女到婚龄的,须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待业的需当地劳动部门或乡政府办理的待业证; 5、配偶(非上海知青)单位证明(简历证明其不属上海知青)。 注:1、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在男方原户口迁出所在的街道办理,如男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监护人可由女方的一方做,但户口仍到男方迁出的街道办理; 2、如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区,将外省区知(支)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证各复印一份; 3、夫妇离婚的,办理时必须要另一方在同意子女回沪的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知(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业能力的不能办理回沪手续。 受理时限:凡符合上述条件,资料证明齐全,接待日予以办理并一周内上报区劳动局。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5621345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