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批次征收土地公告(高府通〔2023〕29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高县庆符镇百通村1、9、11组0.2786公顷挂钩前的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8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1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174公顷,合计0.4960公顷土地全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领取时间和批准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690号
领取时间:2023年6月26日
批准项目名称:高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该批次用地拟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地村(社区)组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庆符镇百通村1组,征收土地0.0073公顷,其中耕地0.0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0公顷。
(二)庆符镇百通村9组,征收土地0.36***公顷,其中耕地0.10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5公顷、建设用地0.2174公顷。
(三)庆符镇百通村11组,征收土地0.1223公顷,其中耕地0.0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通〔2020〕36号)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耕 地 | 0.1865 |
30.06 |
45.09 |
园 地 | 0 | ||
林 地 | 0 | ||
草 地 | 0 | ||
其他农用地 | 0.0921 | ||
建设用地 | 0.2174 | ||
未利用地 | 0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农转非安置。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文件规定,县域内各类城镇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补助方式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高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由高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5367095。
地址:高县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高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