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
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按照“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后,制作销售楼控公示牌上墙公示,销售楼控公示牌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销售状态(已售、未售状态标识)、抵押状态、查封状态等。推行《购房提示告知书》公示制度,开发企业将《购房提示告知书》在售楼处公开公示,公示期至项目销售完毕时止。并主动提醒购房户仔细阅知《购房提示告知书》相关内容。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不得对外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不得承诺开盘时间和开盘价格,不得宣传价格和优惠政策,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筹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核实,除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外,还将限制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一)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实测成果,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应对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
(二)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现场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公共维修资金***和其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三)开发企业应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帐,完善售后服务机制。交房过程中,应派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派员陪同买受人查验房屋质量。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买受人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整改、处置、回访,并及时答复业主。
(四)开发项目因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进行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发改、公安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
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