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四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参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可以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区长对其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八、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时外出时)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梧时间较长时,由事先约定的另一位区政府领导临时处理其负责的有关事项。
十、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副主任按分工协助相应副区长和主任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一、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不断提高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区政府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在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或区政府决定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区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等工作。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或区委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区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公众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集体讨论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案件。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上级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区政府以依法行政考核为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
应当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通过区政府专题会议形式讨论决定。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定、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
(三)讨论通过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或区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七)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八)讨论决定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全局或重要的专项工作情况。
(十)讨论根据规定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一般性议题或非决策议题也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代表区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协调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全区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需区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批印。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相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区长报告。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召集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镇(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或直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七、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八、各镇(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或涉及区长及副区长本人重要事项的,报区长审批。
四十九、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五十、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其他县(市、区)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离梧要严格执行请示请假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手续。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等各类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梧州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四、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