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行政字〔2022〕63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黄玲:
经查,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33号海岸名都公寓517号房屋南侧空中花园上违法搭建建筑物(砖混铁皮玻璃房),违法建设面积为42.336m²。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上述违法建设送达了北综执西街罚〔2021〕050号《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面积42.336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如不自行拆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因你逾期未自行拆除,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申请我区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区政府催告如下:责令你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面积42.336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区政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