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田东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田东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用于道路上的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标准
经检验,排气烟度限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Ⅲ类限值的,即为高排放。
二、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禁用区范围是指:东至金芒大道,南至红棉路,西至乐德路,北至横山大道。(详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
(一)在禁用区域内,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田东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使用者向田东生态环境局报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田东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禁用区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经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
四、豁免
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3月8日起实行。
附图:田东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田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