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南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关于印发《法治南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级各双管单位党组(党委),市直各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法治南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广西建设规划(2021—2025年)》,统筹推进法治南宁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对广西工作系列***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南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扣推进产业发展、改革创新、南宁渠道、乡村振兴、中国绿城、民生保障“六个全面提质”,坚持法治南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同步协调推进,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协调发展、保障有力、更高水平的法治南宁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南宁治理现代化,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切实增强全市各族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打造引领全区高质量发展核心增长极,把南宁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首善之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南宁实际出发;坚持科技赋能。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打造立足广西、面向东盟的法治建设新高地,努力争创全国一流法治城市。
到2035年,法治南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成为南宁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全市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五)加强宪法实施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南宁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市各级党委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定决议和政府出台的规章,均应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六)加强宪法学习宣传
抓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建立宪法宣传教育基地,打造宪法公园。
三、建设完备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委领导全市立法工作,研究决定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组织协调和前期参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制度,建立并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落实人大、政府领导“双组长”工作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规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保证立法质量。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拓展立法调研深度。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申报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立法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完善立法智库,吸纳区内外优秀专家、机构入库。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强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推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表决前评估机制。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实施满2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展实施后评估。
(九)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加强立法评估论证、法规规章解释、专项清理工作,施行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针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及时组织清理。紧密结合南宁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进行立法,不断提高立法针对性、实效性。科学布局立法项目,强化“小切口”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进一步提高全市立法工作水平。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对改革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抓紧出台;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十)加强相关领域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急需项目特别是保障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立法。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产业发展,修订开发区、展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临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制定修订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制定修订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大数据”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加强和改善民生,制定修订养老、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围绕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促进乡村振兴,研究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乡村规划建设、乡村环境治理、培育文明乡风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制定修订文化事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着重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加强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动态管理和落实应用。
(十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畅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的利益方意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反馈和评估制度。
(十三)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落实行政审批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对需要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予以取消或下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执法人员队伍编制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下移,在现有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多所合一”改革,逐步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进一步厘清综合执法职责关系,强化属地管理和公务合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十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着装、用车、证件、文书等标准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推广“非接触式执法”等经验,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在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建立标准化的执法指引,开展“教科书式执法”创新实践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十七)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建立政法单位定期协商机制,解决影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深化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厘清审判主体权责,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办案机构建设,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
(十八)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深化以法官、检察官为主导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落实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编撰,实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制度。优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职能,加强执法办案中心建设运行。加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履职培训,拓展参与和监督深度。依法公开裁判文书,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规范化,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诉讼制度相衔接,为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支持、参与、服务诉讼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健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探索建立速裁程序办案平台,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落实调查收集证据和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机制。
(二十)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落实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独任制适用和诉讼收费制度。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诉源治理”,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的作用,切实降低“万人成讼率”。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诉讼服务体系。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二十一)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做好行政诉讼、行政检察、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之间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规制。充分发挥审判“白皮书”作用。深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落实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
(二十二)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加强刑罚执行规范化和数字化建设。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推进完善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对拒执行为惩处。加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工作。
(二十三)以普法推进全民守法
深入开展“八五”普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突出不同地域、部门、行业特点提升城乡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水平。创新普法方法手段,开展分层分类的法治教育。挖掘南宁法治文化资源,打造南宁法治文化品牌。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法治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推进以案释法。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二十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村(居)法律顾问在城乡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统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推动服务下移、资源下沉,加快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推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完善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落实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治理。健全多方联动、常态管理机制,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电信网络诈骗、传销、贩毒吸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南宁。
(二十五)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实体平台建设提升工程。建立高效便民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电子地图。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加大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物业、商会、金融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深入推进“警民联调”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探索推进县(市、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实体和在线平台。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十七)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察范围。完善和强化监督主体的责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完善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建立法治督察员制度,统筹和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衔接联动,建立线索移送和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健全容错纠错、精准问责机制。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等工作。开展法治南宁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
(二十八)加强地方立法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程序。依法处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建立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大力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对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九)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
加强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法治督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投诉举报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应诉考核评价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渠道,发挥南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提高信访投诉处理能力。
(三十)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
落实司法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申诉等全部程序和关键环节监督机制。落实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保障、代理保障、侦羁分离、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等制度机制。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落实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改革举措。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
(三十一)加强对司法人员监督
落实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落实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落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南宁建设的坚实后盾
(三十二)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障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南宁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市、县级党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法治工作。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十三)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拓宽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充实渠道、发展空间。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抽调、借调。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实施法治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健全覆盖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社区矫正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法治教育培训体系,打造教育培训基地。加强立法队伍建设,2025年前完成全市立法工作人员全员轮训。培养选树一批全国、全区审判、检察业务专家。
(三十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突出提高法治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执业能力水平和人员数量,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建立公证职称评审专家库,按规定开展公证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以及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加强青年律师、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培养。健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推动健全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机制。
(三十五)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依托“智慧南宁”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科技手段,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全面建设“智慧法治”。加强全面依法治市信息化工作,服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智慧立法”,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广应用广西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拓展网络普法平台,推进智慧普法。
(三十六)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
强化对法治南宁建设各项工作的财政保障,加强执法司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稳步实施执法装备配备、设施建设计划。按规定研究制定执法司法办案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政策。
(三十七)加强法治理论保障
组织和推动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法学专家学者开展法治南宁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搭建高层次法治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与东盟国家城市、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法治交流。完善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库。加强法学会建设。
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三十八)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生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批、备案、实施评估、清理等工作,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程序,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等工作。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落实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业务部门协助审查制度。促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党内法规制度相互衔接协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三十九)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
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执规责任单位要建立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将党内法规宣传纳入我市“八五”普法规划,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评估,建立实施评估与立改废释有机衔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四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严格规范制发配套文件,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选强工作力量,建立党内法规专家库、法律顾问专家库,推进党内法规人才信息库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大对党内法规进行理论研究。
八、助力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以法治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四十一)协调推进改革与法治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将涉及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发展的比较成熟的改革举措、成效制度化、法治化;凡改革方案制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开展法治评估。运用改革手段完善法治,建立改革和法治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全市法治建设形势,通过改革手段解决法治南宁建设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遇到的难题。
(四十二)强化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法治保障
围绕保障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实施,大力推动制度创新、监管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司法保障,深化接轨“一带一路”、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国际贸易、商事交易规则的审判机制改革。加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巡回法庭、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配合建设广西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面向东盟、衔接“一带一路”的国际仲裁中心。
(四十三)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严格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投融资、贸易、仲裁等营商规则体系。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审查。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加快推进南宁市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现场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快建设信用南宁,在更大范围内推动惠企便民的信用应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十四)提高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全面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培育南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涉外法律查明机制。加强与驻邕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发展壮大涉外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创新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引入熟悉涉外法律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国际商务律师等实务人才开展实践教学。
九、加强党对法治南宁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面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
(四十五)学习贯彻***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署安排,组织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做到各级党组织全覆盖、法治部门全培训、主流媒体全报道。将***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课程,融入学校教育,纳入法治理论研究重点内容。定期举办学习贯彻***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发挥普法阵地作用,开展***法治思想宣讲。通过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实事求是深入研究和分析法治南宁建设形势,有针对性地为我市总结推广法治建设成功经验、解决法治建设存在问题、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出谋划策。
(四十六)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对法治南宁建设的领导作用,市委对全面依法治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推动落实领导干部述法工作。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对本地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县、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在本领域发挥作用,推动法治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带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改革创新,打造南宁法治建设工作特色品牌。完善法治建设考评。
(四十七)推进依法执政
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抓住“关键少数”,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四十八)全面加强基层法治建设
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法治建设的领导,健全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厘清和优化乡镇(街道)职责权限,推进乡镇(街道)依法全面履职。强化基层法治建设的组织、人员、设备、经费保障。实施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升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对基层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基层检察室建设。健全乡镇(街道)制发文件、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基层法治审核力量,落实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广西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本规划,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严格落实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督促法治南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落实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确保法治南宁建设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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