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率先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71号)要求,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业务,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20%、合作金融机构分担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20%)为主。业务发生地的市或县级财政原应承担的10%风险分担资金改为对该部分业务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制定;未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4321”业务,维持原分担比例不变。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管理,南宁市财政局在多方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率先制定了《南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办法》。
办法共分为六章十六条,从奖补对象、奖补资金来源、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监督检查与考核、各部门职责等方面对“4222”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奖补进行了详细规范和解释。该办法也是广西首个针对“4222”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奖补办法,对于推动南宁市乃至广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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