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派出所夕阳红联席调解室工作纪实
创新调解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
——崇文派出所“夕阳红”联席调解室工作纪实
(本网讯 通讯员侯瑜凤)陵川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地处县城中心,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特别是去年高陵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重点工程项目相继上马后,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涌入县城,因征地补偿、工资拖欠等原因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居高不下。加之在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夫妻吵架等这些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警情,却“牵一发动全身”,处理稍有不妥就可能留下后患。就今年而言,崇文派出所在受理的所有报警中,30%以上的伤害案件都是由小矛盾和邻里纠纷引起的。为此,崇文派出所将治安调解工作作为做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创新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老干部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在群众中威望高的优势,积极争取老干部综治办的支持,于今年4月1日在所里设立了“夕阳红”联席调解室,有效缓解了调解纠纷困扰民警的难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该联席调解室成立以来,共成功调解各类纠纷56起,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23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创新工作模式,实现调解工作最佳效果
“夕阳红”联席调解室共有十五名组成人员,都是从“县城老干部综治办”的治安员中挑选出来的,他们都是具备法律知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如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以及退休前长期从事乡镇司法民调等业务能力强、品行端正、又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夕阳红”调解室工作人员始终将国家法律和政策工作为调解是非曲直的标准,公正地面对纠纷当事人,在处理整个纠纷过程中不带任何强制性,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疏导、协商的方式促使矛盾冲突的双方能在矛盾化解的同时,互谅互让,双方达成共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恢复重建了和谐的人际关系。被调解人不上法庭,却得到权利与平等,这不能不说是陵川县法制体系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为了节省调解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针对部分当事人不愿到派出所接受调解的情况,该所顺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深入社区(村)警务室进行现场调解。7月5日下午,民警赵冬冬、段军在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中获悉:城北社区康宁街东岭巷居民卢某和其妻子郭某离婚后,1996年6月经法院判决后,将一套五改四的楼房一分为二各占一半,4岁的女儿由母亲抚养,两家由于只有一墙之隔,女儿不但不认父亲,反而对他非常憎恨,积怨越来越深。多年来,因郭某家无楼梯和厕所,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不方便,近日郭某准备在大门外修建厕所时,遭到卢某和现在妻子崔某的阻拦。郭某和女儿以及女婿对其父亲的阻拦感到非常憋气,便将两家共用的下水道用砖头瓦砾等杂物堵塞,双方因此而多次发生争执。获此情况后,该所民警本着高度负责、积极化解小矛盾的原则,于7月8日上午在城北居委会会同“夕阳红”调解室老干部和该居委会治保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调解过程中互不相让,调解工作进行的很不顺利。但是参与调解的民警、老干部、社区干部并没有放弃,通过讲解法律知识,引用身边的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郭某和卢某的妻子崔某握手言和,女儿、女婿也当场认了父亲,并表示今后逢年过节要去看望父亲。
十多年的积怨得以成功化解,参与调解的民警、老干部、社区干部以及两家人露出了笑容。
二、小调解为民警减负,实现公安工作良性循环
“夕阳红”联席调解室成立后,该所全体民警把小纠纷当做大事情来对待,调解工作实行全天候运转,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仅4月份以来,崇文派出所就受理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打架斗殴案件75起,成功调解56起,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21条,保持了辖区的治安稳定与社会和谐。
在开展联席调解工作之初,不少民警曾有过顾虑,认为公安机关工作任务本来就够重了,再把调解工作揽过来,无异于给自己增加负担。可100多天的实践证明,由于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了一大批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去年同期相比,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分别下降15%、26%。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减少,使民警从繁重的处置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预防工作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实现了公安工作的良性循环。2010年4月6日15时许,崇文镇东毕村宁某将房屋地基建设工程承包给张某。在挖地基中,张某雇用民工武某因塌方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出现争议,多次引发激烈争执,武某家中还扬言要将死者尸体抬往宁某家,一场群体械斗事件即将发生。“夕阳红联席调解室”调解员及时介入后,首先制止了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为了平息争端,调解员在三方之间穿针引线,注重了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苦口婆心,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解释和劝导,促使当事人的群体械斗事件得以平息,终于拿出了三方都得意的调解协议,由宁某、张某共同赔偿武某家里12万元。
此外,该所还坚持开展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力求对辖区的社情民意了如指掌,将调解工作做早、抓“小”。针对有的当事人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受其他因素影响容易反悔的情况,该所按照“一案一访”的要求,注意做好已调解案件的***、回访工作,及时掌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纠正,防止纠纷反复。同时,该所把“以人为本”作为治安调解的最高原则,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实质,力求“三个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一是坚持依法、公正、合情、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的公平性;二是坚持公安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保调解工作的法律效果;三是坚持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的“四宜四不宜”原则,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较好的发挥了派出所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