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
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贯彻落实《规定》,2011年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通知,要求“《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其后,我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都组织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但从清理结果看,有些县区和部门清理工作还不够细致,不够彻底。2015年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专项清理的最后期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清理工作,避免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政策空挡。为此,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2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清理职责。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本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和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把握清理重点。重点围绕以下三类文件进行清理:一是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收费、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一致的,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明确清理时限。为扎实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按照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部门初审。2015年9月1日前,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将代市政府起草的和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梳理一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2015年10月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各部门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每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予以废止、进行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阶段:上报公布。2015年10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及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区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可与市级相同,2015年10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组织专门班子,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重新设定有效期;对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重新办理;对需要废止的,作出废止决定。凡没有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李继峰 祝静,联系电话:5310447,电子邮箱:hzsfzbfgk@126.com)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情况统计表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拟继续有效目录
5.部门规范性文件初审情况统计表
6.部门规范性文件初审拟继续有效目录
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