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你需要知道这些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与每一个公民紧密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下面就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什么是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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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付某担任某跨国公司客户经理,负责对接中国某重大核电建设项目,通过宴请、送礼、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了一批核电系统人员,非法获取了内部信息和文件资料,并提供给境外公司及相关外方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付某采取强制措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来源微博@检察日报)
案例二:肃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为境外的某敌对组织骨干成员,该敌对分子入境我国,与肃某密谋策划实施暴力行为,网图颠覆国家政权、改变中国政治制度。二人商定从境外采购武器,计划袭击某派出所。随后,肃某开始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他建立多个微信群作为串联指挥平台,并指使关系人赴某地考察边境路线,协商武器和资金事宜。在暴力行动实施前,肃某和其同伙全部被抓捕归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宣判,认定肃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来源微博@检察日报)
案例三:陈某在外国创业,期间,他在一个研讨会上结识了境外人员,经过对方多次试探、拉拢后,陈某多次向该国间谍情报人员提供我国军事设备和区域的照片。最后,陈某因犯间谍罪获刑7年。(来源微博@检察日报)
案例四:赵某从网上找到一份拍照的兼职工作,根据雇主要求,赵某先后到大连的港口、造船厂周边拍摄所谓“风景照”,并记录沿途的地理环境,通过手机发送给对方。此后,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便主动自首。(来源微博@检察日报)
除了上述的“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国家安全法》涉及的罪名还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等。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警惕以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
在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时,我们应当这样做: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 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普法小贴士:
《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