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株洲市石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株洲市石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试行)
为优化我区对口扶贫炎陵县5个贫困村的扶贫项目管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规范,保障扶贫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市区扶贫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拨付。所有区帮扶县的扶贫资金由石峰区财政局统一将资金拨付至炎陵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项目实施的村则开具扶贫资金往来票据,持项目实施计划、合同或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向该县财政申请拨付扶贫资金,该资金纳入村账乡代管。
二、项目资金支付的相关要求。实施村为报账主体,由县、乡、村层层把关,须经我区扶贫队员证明和队长签字同意再拨付或发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资金时:
(一)是工程性质的,必须附施工合同、项目验收竣工决算表、资金拨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为付款凭证;
(二)生产性质的扶贫,以补助标准明细签字表、实物收条签字表等相关凭证为付款凭证;
(三)发放特困户补助时,以特困户收条签字盖手摸为付款凭证。
三、其他要求。项目实施须经区级带队领导同意,方能实施。扶贫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扶贫工作队应要求实施单位收集好项目实施的所有依据和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扶贫队员应做好项目资金支付的流水账,及时掌握资金动态,并加强监管,以便日后审计和清查。
株洲市石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