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
8月25日,茶陵县人民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先予执行腾空移交房屋,有力推动了茶陵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进程。
据了解,2003年12月茶陵监狱与被告李某签订《生产项目经营权买卖合同》,将二监区猪舍经营权租赁给被告李某,而后,李某转租给第三人李某某、肖某、贺某。2015年12月茶陵高度戒备监狱改建工程正式动工,在施工过程中,茶陵监狱一方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补偿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6月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茶陵监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茶陵高度戒备监狱建设的顺利进行。2016年5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24民初54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李某某、肖某搬离湖南省茶陵监狱二监区猪舍并交还所租赁的房屋设施给茶陵监狱。但被申请人李某某、肖某至今未履行。
当天,县人民法院召集双方,现场宣读裁定书,通过现场清点,全程录像备案等周密执法,依法对租赁房屋内财产予以清理,顺利将房屋移交给茶陵监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