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和谐要求实现服务型监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依法行政,保证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卫生监督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这就决定了政府实施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全社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转变职能,努力构建服务型监督执法体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卫生监督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
一、推行服务型监督,是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的本质特征,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人民政府执政的基本职责。十六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要把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做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说,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和体现,是为民执政的必由之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的行政职能大量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是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职能,建设服务型卫生监督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迫切需要。为使卫生监督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积极建设服务型卫生监督模式。
二、推行服务型监督,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良好途径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国民经济正常秩序是卫生监督部门的神圣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是应尽的职责。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只强制监督而忽视服务的现象仍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不仅违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而且很可能导致管理者不能全面、公正、客观地看问题,甚至滥用职权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使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导致监督执法达不到应有效果。改变执法监督不到位、卫生法律法规不能很好落实的问题,除了要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的错误思想外,用“服务”这种具有亲和力的方法协调执法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增进双方的沟通、理解、信任,而且能提高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发挥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良好途径。
实践反复证明,通过以服务为手段把“情感管理”理念落实到日常监督中,能实现相对人从不理解、不信任到支持、配合乃至主动邀请监督指导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的对立状况,使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这样,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得到了有机统一,监督与服务相得益彰、补充互促,从而使部门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得到更好地落实。
三、推行服务型监督,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现实需要
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党的本质特征。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执政的基础。人们往往从职能部门的所作所为中去评价国家政策法规的正误,去判断一届政府的好坏,甚至去体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劣。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执法部门必须时时跳出自身的局限,把自身社会形象建设的重要性放在政治的高度去理智思考。
当前,人民群众最急需的是要求各部门履行好职责,加强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卫生监督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对社会公共卫生事务有着广泛的监督管理权,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热情服务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只有把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如果不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为人民执好法,人民就不满意,既损害自己形象,也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推行服务型监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六中全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既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衔接,又反映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既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宏伟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政府管理领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现代行政科学理论认为,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既是法治政府,同时也是责任政府,其基本特征是以社会与公众为主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取向;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更需要有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服务和公正执法为其标志,特别要依法进行公正的行政执法。这是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实在、最广泛,因而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力,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一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二是要服务社会。这既是现代服务型政府行政执法所要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我们行政执法应当牢固树立的基本观念。因此,牢固确立“民为本”的理念,把“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作为行动指南,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变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寓严格执法于热情服务中,在热情服务中体现严格执法,建立和谐的卫生监督新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作者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