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如期完成,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证范围:乌海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二、审查机关:煤炭企业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由乌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由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向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办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各审查机关负责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发证;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审查机关要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时间要求:申请期限2005年4月30日前,报批发证期限2005年6月30日前;凡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非法生产处理。
咨询电话: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1667 2021671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2029150
乌海市建设委员会:2060945 2031377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2097091 2097095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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