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户陈小林及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帮扶方案
蓬溪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贫困户陈小林及家庭成员基本医疗
保险的帮扶方案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陈小林,男、户主,现年56岁,身份证号码:5109**********3139,户籍地址宝梵镇长海村一社,2013年至2018年度,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唐素兰,女、与户主为夫妻关系,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5109**********3142,户籍地址宝梵镇长海村一社,2013年至2018年度,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陈霞,女、与户主为父女关系,现年27岁,身份证号码:5109**********3145,户籍地址宝梵镇长海村一社,现家庭住址: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2013年至2018年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陈琴,女,与户主为父女关系,现年22岁,身份证号码:5109**********3143,户籍地址宝梵镇长海村一社,2013年至2016年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参加船山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10月船山区医保局暂停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情况
陈小林:于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5日,因急性支气管炎在大石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产生住院医疗费152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034.96元,自付医疗费用485.68元。
唐素兰: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0日,因手外伤在大石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1184.21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0.66元,自付医疗费用543.55元;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9日,因泪囊炎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3885.67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70.83元,自付医疗费用3314.84元;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6日,因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6740.47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2014.79元,自付医疗费4725.68元。
陈霞:于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8日,在外地医疗机构因剖宫产住院,产生住院医疗费7352.3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2000元,自付医疗费5352.3元。
陈琴: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未因病住院报销过医疗费用。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3日,因车祸伤产生住院医疗费用67059.00元,因其2018年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加之车祸伤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其医疗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三、慢病门诊保障情况
经查唐素兰,因患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在第三军医大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标准,可建立慢病门诊,按规定报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门诊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帮扶方案
一是提请脱贫办牵头部门联系陈小林妻子唐素兰,就甲状腺功能减退提供相关病情证明和住院病历,及时开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按规定报销其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门诊医疗费用。
二是对陈小林一家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三是对陈小林及家庭成员今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优先报销。
蓬溪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