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明府办[2008]21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府办《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272号)精神和《佛山市高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府字[2008]3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或享受我区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可参加当年度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一)首个社保年度(2008年10月1日-2009年6月30日)
1、2008年8月在册参加我区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2008年8月的台帐参保人数);
2、2008年8月在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3、2008年8月仍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欠费人员。
(二)正常社保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当年6月在册参加我区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每年6月的台帐参保人数);
2、当年6月在册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3、当年6月仍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欠费人员。
第四条 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参保登记和选择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结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府字[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我区现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100元/人/年。
参保资金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付60元/人/年,由市级统筹前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资金支付40元/人/年。
第六条 承办医疗机构在社保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承办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医疗费用的使用率不低于80%。
第七条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慢性病防治站、荷城街道三洲卫生院、荷城街道西安卫生院、荷城街道富湾卫生院、杨和镇卫生院、更合镇更楼卫生院、杨和仁爱医院、明城华立医院、更合镇合水卫生院、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部。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其附属的医疗服务网点。
第八条 参保人以参保单位所在地(旧镇街行政区域)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
(一)原更楼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更合镇更楼卫生院;
(二)原合水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更合镇合水卫生院;
(三)原明城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明城华立医院;
(四)原人和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杨和镇卫生院;
(五)原杨梅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杨和仁爱医院;
(六)原三洲街道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荷城街道三洲卫生院;
(七)原西安街道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荷城街道西安卫生院;
(八)原富湾镇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为荷城街道富湾卫生院;
(九)原荷城街道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在下列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为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慢性病防治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部。
第九条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位于原荷城街道行政辖区的参保单位,须到荷城社保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原荷城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外的参保单位,直接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医疗保险证。
第十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没有单位挂靠的退休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办理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的《门诊医疗保险证》由社保基金管理分局根据各参保单位参保资料制作,交承办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凭单位证明到承办医疗机构领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就诊时凭《门诊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三条 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不再参加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保基金管理分局审核后,按本年度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将保险费划拨到其本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对已参加2008年度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保基金管理分局核实后,按本年度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40元)退回其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将区、镇(街道)财政补贴的保险费(各补贴30元),分别退回区、镇(街道)财政相应帐户。
第十五条 社保基金管理分局要将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参保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结算与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一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