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9670号原告朱骏榆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罗元祺罗传周劳动争议一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罗元祺、罗传周:
本院受理原告朱骏榆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罗元祺、罗传周劳动争议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96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罗元祺、罗传周向原告朱骏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2、 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向原告朱骏榆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工资4600元,被告罗元祺、罗传周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向原告朱骏榆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2777元上述1-3项合计为8877元,被告罗元祺、罗传周对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耀铠欣五金厂、罗元祺、罗传周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姚淑玲、人民陪审员原一平、吴艳霜组成,审判长由姚淑玲担任。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