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佛山市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查取证,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付妮、陈志辉等26名劳动者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工资248100.67元;未及时足额支付蒋宏卫等36名劳动者(商品房装修工)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工资636886.78元。上述合计拖欠62名劳动者工资884987.45元。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南人社监催字〔2019〕6-5号。由于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给你单位,且本案我局已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南人社监催字〔2019〕6-5号)
2019年4月24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南人社监催字〔2019〕6-5号
佛山市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付妮等6名劳动者2018年1月工资12151.93元;未及时足额支付付妮等3名劳动者2018年2月工资28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付妮等24名劳动者2018年3月工资78353.78元;未及时足额支付付妮等17名劳动者2018年4月工资32731.78;未及时足额支付陈志辉等9名劳动者2018年5月工资34155.89;未及时足额支付陈志辉等11名劳动者2018年6月工资90427.29;未及时足额支付蒋宏卫等36名劳动者(商品房装修工)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工资636886.78元。上述合计拖欠62名劳动者工资884987.4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字〔2018〕6-906-967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 邮编:528222
联系人:李导明、曾永钊 联系电话:(0757)86630065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