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196号原告唐道端诉被告刘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锦良: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7196号原告唐道端诉被告刘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719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赊货款220000元以及逾期违约利息11000元(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5%计算);以上暂合计为23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朱焕仪及叶丽兴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