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34号原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纵横制衣有限公司吴运明中山市梓萌制衣有限公司马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兴弘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纵横制衣有限公司、吴运明、中山市梓萌制衣有限公司、马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23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中山市纵横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14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暂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二、被告吴运明、中山市梓萌制衣有限公司、马霜对被告中山市纵横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倩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淑贤、潘啟荣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